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決策部署,圍繞全省縮小地區差距試點縣建設目標,進一步深化和規范農民集聚轉化工作,有效改善低收入農戶和偏遠山區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引導農民向中心城鎮和縣城集聚。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異地搬遷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異地搬遷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集聚對象及條件
1. 全縣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原合法宅基地符合建設用地復墾條件。
2. 選擇國有(劃撥)土地公寓安置或貨幣安置的,自愿放棄合法宅基地使用權、建房資格權,拆除原宅且收歸村集體。選擇鎮級遷建安置點集體土地建房的,自愿放棄原合法宅基地使用權,拆除原宅且收歸村集體。本次安置戶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3.以戶為集聚單位,堅持“一戶一宅”的原則,一戶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集聚對象的認定及分戶條件,按照《龍游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外農村居民建房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的“建房資格戶”標準執行,允許置換安置。對一個產權戶擁有兩個及以上建房資格戶的,可全部選擇國有(劃撥)土地公寓安置方式,或允許一個建房資格戶選擇遷建安置方式。

二、集聚類型
集聚類型分為整村搬遷和零星搬遷。
1.整村搬遷是指自然村20戶以上實現80%人口搬遷、20戶及以下實現90%人口搬遷 。
2.零星搬遷是指除整村搬遷以外的其它搬遷。
三、安置方式、標準及補償、補助
(一)國有土地
1. 公寓安置。指選擇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區,購買國有(劃撥)土地公寓房安置的方式。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置戶,家庭在冊人口1人,享受政府安置面積60平方米單身公寓;家庭在冊人口2人,享受政府安置面積100平方米;家庭在冊人口3-4人,享受政府安置面積130平方米;家庭在冊人口5人及以上,享受政府安置面積160 平方米。安置戶退出合法建筑占地面積大于公寓安置面積,達到或超過高一檔安置戶型面積時,可享受進高一檔安置,進檔安置面積享受政府安置價,選房按正常排序。
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置戶,享受政府安置面積60平方米單身公寓。若退出合法建筑占地面積達到1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享受100平方米的進檔安置面積。
根據公寓戶型,超安置面積部分按政府優惠價購買。若公寓安置房源充足,允許安置戶超戶型購買,購買面積不得超過 40 平方米,超戶型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購買。超戶型安置戶必須放棄正常戶型選房排序,按照超戶型安置相關規定選擇安置房。
(2)國有(劃撥)土地公寓安置房政府安置價、政府優惠價和市場評估價以安置小區當年政府公布價為準。
(3)公寓安置補償、補助按照《龍游縣土地整治項目暫行管理辦法》執行。
2. 貨幣安置。指選擇領取政府發放的住房保障憑證,購買本縣城區商品房(房屋開發公司一手房)折抵相應購房款的方式。在享受零星搬遷或整村搬遷補償的同時,按照大戶(5人及以上)18萬元、中戶(3-4人)16 萬元、小戶(1-2人)14萬元的標準給予購房補助。

(二)集體土地
1. 遷建安置。指選擇到鎮級遷建安置點,使用村集體建設用地建房安置的方式,允許跨村跨鄉鎮安置。
(1)采取排樓安置,大、中、小戶遷建建房按照《龍游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外農村居民建房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2)遷建農戶選擇鎮級遷建安置點排屋式建房的,僅享受原合法住宅建筑占地 200元/㎡及以內的補償;鎮級遷建安置點用地由鄉鎮(街道)負責政策處理并無償提供,原宅基地收歸村集體;整村搬遷農戶優先安置;遷建安置點土地流轉、配套建設由所在鄉鎮(街道)組織實施,相關費用由縣統一結算。
2. 兜底安置。在享受零星搬遷或整村搬遷補償、補助的同時,選擇到鄉鎮(街道)、村集體周轉房(不超過60平方米)居住的,給予大戶8萬元、中戶7萬元、小戶6萬元的補助,選擇投親靠友的每戶再增加2萬元。具體由鄉鎮(街道)墊付、財政結算。
四、安置小區和安置點建設及管理
(一)縣級安置小區
文成小區、飛云小區、南海家苑(二期)等,由縣國資公司統建統管。
(二)鎮級遷建安置點
1.安置點選址。湖鎮安置點(原則安排東華街道、湖鎮鎮、羅家鄉、社陽鄉),溪口安置點(原則安排溪口鎮、羅家鄉、廟下鄉、沐塵鄉、大街鄉),橫山安置點(原則安排橫山鎮、塔石鎮、石佛鄉),塔石安置點(原則安排橫山鎮、塔石鎮、石佛鄉),詹家安置點(原則安排龍洲街道、溪口鎮、詹家鎮、沐塵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允許安置戶跨鎮級遷建安置點安置:直系親屬落戶上述5個安置點所在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安置戶在上述5個安置點所在鎮經商2年及以上(以營業執照為準)的;安置戶確因生產生活需要,經縣級審核同意的。
2. 鎮級遷建安置采用總量控制、限期申請制度;創新統規自建、統規代建等模式,由鄉鎮(街道)負責實施,建設新型農村集聚小區;安置點用地的政策處理等相關費用,由縣統一保障、按實結算。
3. 鎮級遷建安置點所在行政村,安置點外原則不再新增農民建房用地指標。遷建安置小區內配套總用地面積比例不超過5%的集體公共配套建設用地指標,配套總用地面積比例不超過5%的農民建房用地指標,由鄉鎮(街道)統籌安排。

五、其他
1.根據《浙江省鄉村振興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異地搬遷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浙鄉振發〔2021〕3 號)精神,縣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負責農民集聚轉化項目管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項目管理辦法;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農民集聚轉化資金使用管理,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保障農民集聚轉化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2.鼓勵農戶向城區、鎮安置點集聚,并按照鄉鎮(街道)年度產生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配置一定比例用于保障農民建房。
3. 實行鄉鎮(街道)、村公建項目用地與新增建設用地復墾產生的指標相掛鉤,配置比例不超過 5%;同時,允許創新使用即臺賬式管理使用(如跨年度、掛賬累積、飛地等)。
4. 對弄虛作假獲得集聚安置房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解除購房合同,收回安置房,注銷安置房所有權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本意見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試行期1年。
本意見施行前,已實施的項目按原有的規定執行。
(來源:龍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